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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06-04 10:45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工作的有关要求,在认真总结建筑节能工作取得的成就和经验、深入分析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专栏九 “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工作主要指标与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比对

项目 内容 属性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的目标和任务

新建建筑 北方严寒及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全面执行新颁布的节能设计标准,执行比例达到95%以上;北京、天津等特大城市执行更高水平的节能标准;建设完成一批低能耗、超低能耗示范建筑。 约束性 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标准执行率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北方采暖地区 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4亿平方米以上。 约束性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4亿平方米以上

过渡地区、南方地区 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5000万平方米。 约束性 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

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 监管体系 加大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限额、超定额加价、能效测评制度实施力度 预期性 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完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

监管平台 建设省级监测平台20个,实现省级监管平台全覆盖,节约型校园建设200所,动态监测建筑能耗5000栋 约束性 -

节能运行和改造 促使高耗能公共建筑按节能方式运行,实施10个以上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实施高耗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达到6000万平方米,高校节能改造示范50所 约束性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6000万平方米,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

实现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降低15%。 预期性 -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25亿平方米,形成常规能源替代能力3000万吨标准煤 预期性 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

绿色建筑规模化推进 新建绿色建筑8亿平方米。规划期末,城镇新建建筑20%以上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预期性 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

农村建筑节能 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40万户 预期性 -

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推广 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例达到65%以上,建筑应用比例达到75%以上。 约束性 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散装水泥

建筑节能体制机制 形成以《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为主体,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建筑节能法规体系。省、市、县三级职责明确、监管有效的体制和机制。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健全。基本建立并实行建筑节能统计、监测、考核制度。 预期性 -

注:预期性指标是期望的发展目标,要不断创造条件,努力争取实现。约束性指标是在预期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责任的指标,要确保实现。

2、进一步扩大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规模。实施北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4亿平方米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同步实施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启动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5000万平方米。

3、建立健全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通过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耗动态监测等手段,实现公共建筑能耗的可计量、可监测。确定各类型公共建筑的能耗基线,识别重点用能建筑和高能耗建筑,促使高耗能公共建筑按节能方式运行,实施高耗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达到6000万平方米。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实现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降低15%。

4、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进一步丰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形式,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示范、城市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和以县为单位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拓展应用领域,“十二五”期末,力争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25亿平方米,形成常规能源替代能力3000万吨标准煤。

5、实施绿色建筑规模化推进。新建绿色建筑8亿平方米。规划期末,城镇新建建筑20%以上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6、大力推进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开发推广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体系。依托大中型骨干企业建设新型墙体材料研发中心和产业化基地。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例达到65%以上,建筑应用比例达到75%以上 。

7、形成以《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为主体,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建筑节能法规体系。规划期末实现地方性法规省级全覆盖,建立健全支持建筑节能工作发展的长效机制,形成财政、税收、科技、产业等体系共同支持建筑节能发展的良好局面。建立省、市、县三级职责明确、监管有效的体制和机制。健全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并实行建筑节能统计、监测、考核制度。

(三)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城镇化、工业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机遇期,以转变城乡建设模式为根本,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合理改善舒适性为核心,以实现国家节能减排目标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的激励引导,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规划设计、标准规范、科技推广、建设运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全面推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事业,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四)发展路径

1、绿色化推进。促进建筑节能向绿色、低碳转型。根据不同建筑类型的特点,将绿色指标纳入城市规划和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和报废等全寿命期各阶段监管体系中,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开展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引导和促进单体绿色建筑建设,推动既有建筑的改造,试点绿色农房建设。

2、区域化推进。引导建筑节能工作区域推进,充分评估各地区建筑用能需求和资源环境特点,结合实际制定区域内建筑节能政策措施,因地制宜的推动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以区域推进为重点规模化发展绿色建筑,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与城市综合改造、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结合起来,集中连片的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发挥综合效益。

3、产业化推进。立足国情,借鉴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突破制约建筑节能发展的关键技术,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体系和标准体系。推动创新成果工程化应用,引导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的发展,限制和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培育节能服务产业,促进传统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推进建筑节能的产业化发展。

4、市场化推进。引导建筑节能市场由政府主导逐步发展为市场推动,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提升企业的发展活力,构建有效市场竞争机制,加大市场主体的融资力度。

5、统筹兼顾推进。控制增量,提高新建建筑能效水平,加强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的监管。改善存量,提高建筑管理水平,降低运行能耗,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注重建筑节能的城乡统筹,农房建设和改造要考虑新能源应用和农房保温隔热性能的提高,鼓励应用可再生能源、生物质能,因地制宜地开发应用节能建筑材料,改进建造方式,保护农房特色。

三、重点任务

(一)提高能效,抓好新建建筑节能监管

1、继续强化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和指导。一是提高建筑能效标准。严寒、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要将建筑能效水平提高到“三步”建筑节能标准,有条件的地方要执行更高水平的建筑节能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力争到2015年,北京、天津等北方地区一线城市全部执行更高水平节能标准。二是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着力提高施工阶段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率,加大对地级、县级地区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管和稽查力度,对不符合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三是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问责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对不按规定予以审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施工阶段监管和稽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四是大力推广绿色设计、绿色施工,广泛采用自然通风、遮阳等被动技术,抑制高耗能建筑建设,引导新建建筑由节能为主向绿色建筑“四节一环保”的发展方向转变。

2、完善新建建筑全寿命期管理机制。制定并完善立项、规划、土地出(转)让、设计、施工、运行和报废阶段的节能监管机制。一是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规划审查,城乡规划部门要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要求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二是严格执行新建建筑立项阶段建筑节能的评估审查。三是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要对建筑节能执行标准和绿色建筑的比例做出明确要求。四是严格执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与设备的要求。五是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建成后必须经过能效专项测评,凡达不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六是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估分析、设置建筑能源管理岗位,提高从业人员水平,降低运行能耗。七是研究建立建筑报废审批制度,不符合条件不予拆除报废,需拆除报废的建筑所有权人、产权单位应提交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回用方案,促进建筑垃圾再生回用。

3、实行能耗指标控制。强化建筑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建设过程的能耗指标控制,应根据建筑形式、规模及使用功能,在规划、设计阶段引入分项能耗指标,约束建筑体型系数、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生活热水等用能系统的设计参数及系统配置,避免片面追求建筑外形,防止用能系统设计指标过大,造成浪费。实施能耗限额管理。各省(区、市)应在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动态监测工作基础上,研究制定各类型公共建筑的能耗限额标准,并对公共建筑实行用能限额管理,对超限额用能建筑,采取增加用能成本或强制改造措施。

(二)扎实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1、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一是以围护结构、供热计量和管网热平衡为重点实施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依据各地上报的改造工作量与各地签订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协议。二是启动“节能暖房”重点市县,到2013年,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完成当地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40%以上,县级市要完成70%以上,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鼓励用3~5年时间节能改造重点市县全部完成节能改造任务。三是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要注重与热源改造、市容环境整治等相结合,与供热体制改革相结合,发挥综合效益。

2、试点夏热冬冷地区节能改造。以建筑门窗、遮阳、自然通风等为重点,在夏热冬冷地区进行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探索该地区适宜的改造模式和技术路线。综合考虑各省市经济发展水平、建筑能耗水平、技术支撑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对改造任务进行分解落实。

3、形成规范的既有建筑改造机制。一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既有建筑进行现状调查、能耗统计,确定改造重点内容和项目,制定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改造规划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二是在旧城区综合改造、城市市容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中,有条件的要同步开展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能效测评与标识,达不到设计要求,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三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与同级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研究适合本地实际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标准体系,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注重探索和总结成功模式,确保改造目标的实现。

4、确保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安全与质量。完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安全与质量监督机制,落实工程建设责任制。严把材料关,坚决杜绝伪劣产品入场;严把规划、设计和施工关,加强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严把安全关,积极采取措施,做好防火安全等。

(三)深入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和高耗能建筑节能改造

1、推进能耗统计、审计及公示工作。各省(区、市)应对本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大型公共建筑进行全口径统计,将单位面积能耗高于平均水平和年总能耗高于1000吨标煤的建筑确定为重点用能建筑,并对50%以上的重点用能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应对单位面积能耗排名在前50%的高能耗建筑和具有标杆作用的低能耗建筑进行能效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加强节能监管体系建设。一是中央财政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对重点建筑实行分项计量与动态监测,强化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规划期末完成20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对5000栋以上公共建筑的能耗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建成覆盖不同气候区、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实现公共建筑能耗可监测、可计量。二是要重点加强高校节能监管,规划期内建设200所节约型高校,形成节约型校园建设模式。提高节能监管体系管理水平。

3、实施重点城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选择在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立健全、节能改造任务明确的地区启动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规划期内启动和实施10个以上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到2015年,重点城市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20%以上,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30%以上。原则上改造重点城市在批准后两年内应完成改造建筑面积不少于400万平方米。各地要高度重视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突出改造效果及政策整体效益。

4、推动高校、公共机构等重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要充分发挥高校技术、人才、管理优势,会同财政部、教育部积极推动高等学校节能改造示范,高校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面积应不低于20万平方米,单位面积能耗应下降20%以上。规划期内,启动50所高校节能改造示范。积极推进中央本级办公建筑节能改造。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共同组织中央本级办公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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