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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程对接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政策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2015-08-05 21:46

[摘要]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要求,2007年,我市出台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了供应对象和准入标准,全面加强房屋再上市和后期管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回归保障房属性。同时,为充分保护购房家庭权益,按照“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的原则,2008年、2009年,我委分别下发......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要求,2007年,我市出台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了供应对象和准入标准,全面加强房屋再上市和后期管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回归保障房属性。

同时,为充分保护购房家庭权益,按照“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的原则,2008年、2009年,我委分别下发《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和《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9]255号)(以下简称“225号文件、255号文件”)明确新、老房的区分方式。

225号、255号文件下发后,绝多大数购买“老房”的家庭能够得到覆盖。但仍有部分定向安置用途的经适房,由于当时文件规定的项目名称过于笼统,个别项目既有“老房”、也有“新房”。为确保拆迁安置家庭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出台《关于重点工程拆迁对接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5]10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拆迁安置对接经适房再上市办理流程,明确房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范围。具体规定如下:

或区县重点工程被拆迁家庭持有《北京(楼盘)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重点工程审核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已购房屋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上市交易时,按照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等价款。

市或区县重点工程被拆迁家庭在购买对接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时,没有取得重点工程审核表的,经原房屋拆迁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城市)建设委或房管局依据原始记录拆迁底账出具相关证明后,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上市交易时,可按照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等价款。

上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房屋再上市时,可不再提供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开具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通知》规定,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规定,经“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取得备案资格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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