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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落户政策再放宽 社区或将有社区公共户

燕赵都市报  2014-11-19 08:44

[摘要] 11月18日,《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冀发〔2014〕6号)对外公布,该意见透露,本着优先解决已经转移到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的落户问题,有序引导更多的农村人口就近在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落户的原则,力争实现全省600万城中村居民和400万农业转移

昨日,《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冀发〔2014〕6号)对外公布,本着优先解决已经转移到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的落户问题,引导更多的农村人口就近在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落户的原则,实现全省600万城中村居民和400万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

在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

有序放开城镇迁移落户条件

全面放开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不含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永清县、固安县)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合法稳定住所包括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房、合法自建房和借住房,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租赁房屋(下同)。

全面放开城区人口100万人以下的设区市市区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100万人以下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