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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种情况取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含遇重大疾病等

时代商报  2014-08-20 16:59

[摘要] 自即日起,包括职工本人在内,辽宁省内各市的职工家庭成员如遭遇重大疾病或因遇到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突发事件而造成人身伤害,无力支付自费医疗费用或支出自费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均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款余额用以救急。

自即日起,包括职工本人在内,辽宁省内各市的职工家庭成员如遭遇重大疾病或因遇到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突发事件而造成人身伤害,无力支付自费医疗费用或支出自费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均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款余额用以救急。

昨日记者从辽宁省政府了解到,《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本月4日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包括上述内容在内,17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得到了修改,此外,还有7件省政府规章得以废止。

8种情况可取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

《决定》中提到,省政府已将《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进行了修改,职工遭遇8种情况时,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款余额。

这8种情况包括购买、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以及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定居等。值得一提的是,包括职工本人在内,职工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因遇到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人身伤害,无力支付自费医疗费用,或支出自费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也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此外,在遭遇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也可提取公积金存款余额。

生育保险滞纳金被取消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调整《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时,省政府已将第十七条修改成了“违反本规定,少缴、不缴生育保险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补缴”。与以往相比,对于仍不缴纳的参保人,关于按日加收欠缴额2‰滞纳金的内容已被取消。

此外,《规定》的第十八条还修改成了“违反本规定,谎报、瞒报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而造成欠缴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足,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同样的,关于收缴滞纳金方面的内容也已被取消。

据悉,有关17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修改情况,以及废止的7件省政府规章,详情可见辽宁省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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